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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我市执行新工伤保险费率

发布时间:2012-02-23 稿件来源:深圳特区报

 

我市已开始执行2012年度的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用人单位登录该局网站可以查询调整后的新缴费率,如果对该缴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工伤事故的多少将决定来年缴交的工伤保险费的高低。目前,全市的用人单位按工伤事故发生率的高低被划分成三大行业类别,银行、证券等工伤事故发生率低的为第一类行业,每年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费;建筑、道路运输业等第二类行业每年按1%缴费;工伤事故发生率最高的石油加工、采矿等第三类行业则每年按15%缴费。

属二类、三类行业的,市社保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用人单位2011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2012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属二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第一、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15%;下浮第一、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05%;属第三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第一、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8%、225%,下浮第一、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075%。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社保局提醒,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对市社会保险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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