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打印] [关闭]湖北省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2-21 稿件来源: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鄂政就领办〔201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09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我省建立农家乐创业扶持资金,采取“自愿申请、评估验收、达标补贴”的办法,对各地农家乐经营户给予创业扶持,先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7亿元,扶持农家乐经营户1.7万户,在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为加强对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扶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估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效果,统筹安排下步农家乐创业扶持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专项检查评估工作。现就检查评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范围 检查2009年以来省财政拨付各地的农家乐创业扶持资金,重点检查2011年度扶持资金落实情况,逐户检查,确保到位。评估三年来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检查评估内容 (一)检查重点 1、检查资金到位情况。农家乐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必须按年度及时拨付到位,标准为每户1万元,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贴标准,不得欠拨、截留、挪用或变相截留、挪用。各地要检查相关拨付凭证,实地走访和电话联系享受补贴的农家乐经营户,逐户检查资金到位情况,重点查处资金拨付中的违规问题。 2、检查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农家乐扶持资金必须由各地就业资金专户直达农家乐经营户,不得转为部门资金内部循环或转由部门拨付。各地资金拨付情况应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3、检查资金扶持对象。农家乐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应符合省旅游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农家乐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通知》(鄂旅游文〔2011〕82号)规定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补贴,不得虚构扶持对象套取扶持资金,不得补贴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各地应建立农家乐扶持对象电子档案,并确保所录入的信息真实、有效。 (二)评估内容 1、农家乐经营户数量、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其中得到资金补贴的农家乐经营户数量、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 2、农家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作用,发展趋势如何; 3、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对促进当地农民创业就业、增收致富的效果; 4、农家乐经营户享受其他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如,农家乐经营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接受创业培训情况、农家乐从业人员接受就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情况; 5、当地发展农家乐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当前农家乐项目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评估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月20日—3月5日)。各县(市、区)自行检查本地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情况作出总结评估。 (二)市(州)检查阶段(3月6日—3月20日)。各市(州)对所辖各县(市、区)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形成检查评估报告。 (三)专班抽查阶段(3月21日—4月10日)。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县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及抽查地区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评估工作,成立检查评估工作专班,认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按时完成。在本次检查评估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检查实效。对资金拨付情况的检查,要以有效的拨付凭证和走访农家乐经营户为依据。对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的评估,要以有效的文件资料、基层统计报表或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严禁走形式、走过场,严禁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纠正并迅速整改。凡存在违规行为或整改不到位的,2012年度农家乐创业扶持资金中将不予安排,并将相应扣减2012年省级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3月21日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形成检查评估报告,并将报告和统计表格、电子档案等材料报送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检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省政府报告检查评估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联系人:张伟(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社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027-86656645(可传真),13396049798 电子邮箱:JYC1503@163.com 附件:2011年湖北省农家乐创业扶持资金落实情况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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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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