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在线访谈》,我们今天荣幸地邀请到的嘉宾是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会计师蔡伟先生,请他来和大家共同来聊一下《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话题。欢迎蔡厅长。
蔡伟: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有机会借助荆楚网这个平台和大家相互交流,共同学习《社会保险法》这一部民生大法。
主持人:我们知道,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经正式实施了。据我了解,《社会保险法》自1993年原劳动部开始组织起草,经历四次审议,到
蔡伟:《社会保险法》应该说是一部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顶层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综合性法律,也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部法一共有12章98条,1万多字。我认为通篇体现了4项基本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初步统计,类似“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这样的表述,《社会保险法》全文中有20多处,这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涵盖面广,内容丰富,许多规定具有创新性、前瞻性。能否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蔡伟:我个人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覆盖全民。《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这5个险种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险法》确定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从目前来看,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土地全部被征用的,他们有的转为城镇居民,有的做了异地安置;另一类是土地被部分征用的,他们一般还保留农村居民的身份。不管是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还是被部分征用的,他们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该以职工身份参加全部5项社会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则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是突出维权。《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如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四是明确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费、出具相关证明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人社部门依法履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是规范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征收手段,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确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设立和服务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还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既然是一部民生大法,而且直接关系到每一个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与过去相比,这次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来说,究竟有哪些新的利好政策?
蔡伟:之所以说《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民生大法,是因为老百姓的生、老、病、死、伤、残方方面面都与社会保险工作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社会保险法》通篇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企业和职工个人来说利好政策很多,我个人认为,起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得到更加有效保护,领取方式也更加灵活。根据国务院原规定,职工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如不能具备此条件,退休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意味着,如果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并没有丧失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法律并未以退休为“节点”作“一刀切”处理,而是赋予了此类职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至满15年”来满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与此同时,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方式也更加灵活。针对以上职工而言,其待遇的领取有三种选择:一是继续缴费满十五年,再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职工所获得的保障水平确实得到了加强,养老金领取的方式也更加灵活方便。
二是享受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更加广泛。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去掉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情形;与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相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也去掉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这就意味着这类人员可以依法继续享受工伤和失业保险待遇。之所以删去这些条款,主要考虑是,判刑和劳动教养,是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享受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两者并无必然联系。这也是考虑这些人员虽然被判刑收监执行,但其之前已经依法享受的失业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因此而受影响,避免其家属生活陷于困境,也有利于判刑收监人员的改造,使其重新走向社会。
三是扩大了五项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就基本养老保险来说,《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规定对经营效益不好企业的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
就基本医疗保险来说,由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及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就工伤保险来说,如果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也给予了明确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与过去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
之前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另外,《社会保险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部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与过去相比,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就生育保险来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就失业保险来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是特殊群体人员可获得政府补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四类特殊群体人员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获得额外的“优待”,即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时,政府也将给予相应的补助。
五是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可以异地结算。异地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已经成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社会问题。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额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规定,有利于减轻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用的负担,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六是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社会保险法》将转移接续政策上升为法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第三十二条、五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就意味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跟人走,能实现在哪里就业,在哪里接续,省去了过去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
七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免费查询参保信息。最值得广大劳动者期待的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骗取社保基金的,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蔡伟: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将被罚款,还将面临强行划拨、扣押、查封、拍卖其财物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与以前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有所区别。《条例》实行的是“单罚制”,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没有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社会保险法》实行的是“双罚制”,处罚对象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第八十六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还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帐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如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用人单位应提供而未提供担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如果有单位及个人骗取社保基金的,也将面临罚款、解除服务协议以及吊销执业资格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主持人: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基金安全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规定?
蔡伟:《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当中就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要由法律作出规定。社会保险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而且是单列了一章,就是第十章。在这一章里,我领会,是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从人大监督角度看,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听取本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专项工作报告,就是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在行政监督方面,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规定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七十八条也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在社会监督方面,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情况。我认为这点是非常好的决定,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阀,是用阳光来杀虫和防腐。对于基金安全问题,第91条还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既然这么重要,省人社厅作为省一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前段时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
蔡伟:《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是我们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作为省一级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从《社会保险法》颁布的第一天起,我们就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专题培训。全省人社系统分级、分层、分类陆续举办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系列培训班,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举办各类培训班共计150余期,培训各类人员达1.2万人。
二是广泛宣传普及。除通过宣传标语、宣传画、宣传栏、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方式开展宣传外,各地人社部门还在门户网站开辟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专栏、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组织知识竞赛、送法进社区、进企业,并向手机用户发送公益短信,扩大《社会保险法》的社会知晓面。同时,按照中宣部、人社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自
三是清理相关文件。我们已初步清理了我省社会保险方面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正在对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
下一步,《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任重而道远,我想,除了继续做好培训、宣传、清理工作之外,我们还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我们要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弥补管理方面的漏洞,避免损害参保人的权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社会保险各项制度要靠经办机构落实,社会保险服务要由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法》在总则和各章节中,还对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并专章阐述社会保险经办的职责。因此,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非常紧迫。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基本形成了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干、以银行及各类定点服务机构为依托、以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为基础的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与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比、与《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服务的组织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建设、执行能力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各项基础工作,为法律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管理基础和队伍基础。
三是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监督落实,也只是一纸空文。下一步,我们将重点针对少数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以及骗取、侵占、挪用社保资金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主持人:非常感谢蔡厅长今天给我们解答了这么多问题,也感谢网友的关注,今天访谈到此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