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汉生同志在推动创业
促进就业政策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邵汉生
2008年10月28日
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实施《就业促进法》、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我省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鄂政发〔2006〕1号文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今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5号文是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要求出台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从98年以来不断完善、实施的现行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与法律规定的衔接,更好地落实法律规定的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1998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中央先后出台了中发〔1998〕10号、〔2002〕12号文,各部门配套出台了专项扶持政策。2005年,在对政策运行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使原有的积极就业政策得到进一步延续、调整、扩展和充实,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与此同时,省委、省政府相应出台了鄂发〔2003〕7号文、鄂政发〔2006〕1号文及部门配套政策。《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将现行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和工作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按照统一、公平、规范、长效的原则对促进就业的政策内容和政府责任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鄂政发〔2006〕1号文规定的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今年年底。为搞好我省新老政策与法律的衔接,更好地推动政策落实和促进就业,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本《通知》。
二、文件的指导思想和秉持原则
为使就业政策更具有前瞻性、针对性、指导??则:
指导思想:一是衔接。即解决好我省现行就业政策体系与国务院5号文、《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保持政策连续性。二是调整。即在国家政策法律框架内,根据我省政策实施实际、群众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对我省现行政策项目、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和适当扩展,体现长效化、普惠化。三是改进。在总结现行政策操作实践的基础上,改进完善相关政策操作办法,使其具体化、可操作,取得更大实效。四是创新。结合湖北实际,体现湖北特色,创建就业政策的湖北名牌。
秉持原则:一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已明确的,坚持不打折扣不缩水,全部继承保留。二是我省原有政策法规,凡群众拥护、基层执行好的,全部保留延续,并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三是对原有政策贯彻实施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基层急需解决的政策问题,如小额信贷、创业带就业、基层平台建设等问题,加强研究,着力改善。四是尽可能实现政策的普惠化,凡能普惠的不搞特惠,并注意将城乡就业政策尽量一致起来,消除对农村劳动者的限制性规定,形成城乡劳动者公平就业的制度。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24条,体现了“五个强化”、“八大突破”。
“五个强化”:
一是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通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原则和方针,强化政府职责。
二是强化城乡统筹公平就业制度。《通知》从扩大城乡就业,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出发,将农村劳动者纳入小额贷款、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三是强化政策扶持体系。《通知》完善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体系,包括产业、税收、收费、财政、失业保险、信贷、职业中介和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八大政策,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是强化创业促就业。《通知》从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放宽市场准入、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强化创业服务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是强化就业管理和服务。《通知》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和管理。
“八大突破”:
(一)扩大扶持对象范围。随着就业再就业工作重点由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拓展到统筹城乡不同群体就业,就业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由主要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乡所有需要就业对象。如税收减免政策适用人员范围由现行政策规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拓展为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税收政策适用企业范围由商贸、服务型企业、加工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企业实体,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扩大到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范围扩展到所有就业困难人员;职介补贴政策扩展到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
(二)延长政策期限。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力度,将现行政策确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扩大失业保险的功能作用。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通知》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鼓励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就业的倍增效应,在国家文件基础上,《通知》增加了创业带就业部分。一是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2008至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5万名城乡劳动者和回归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左右。二是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三是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四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五是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加大援助困难人员就业的力度。一是明确就业援助范围。《通知》明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等5类人员,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援助范围”,确保在全省建立面向所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二是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援助对象每月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三是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是扩大扶持对象范围。将扶持对象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二是提高贷款额度。将个人贷款额度从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三是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武汉市、其他市州、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在鄂政发〔2006〕1号文基础上分别增加2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并强调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银行??模发放小额贷款。四是扩大微利项目及贴息范围。将微利项目由鄂政发〔2006〕1号文规定的29项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五是建立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和小额贷款奖励机制。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六是改进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市州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级财政部门。
(七)调整补贴办法和标准。一是在总结前一阶段我省培训、职介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职介补贴标准由鄂政发〔2006〕1号文规定的每人200元、150元调整为每人150元。二是将鄂政发〔2006〕1号文规定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调整为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才能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每人400元-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三是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剔除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四是鉴于国务院5号文增加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取消了鄂政发〔2006〕1号文规定的“以奖代补”政策。
(八)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一是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力度。《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二是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从2009年开始,《再就业优惠证》、《就业证》和《失业证》“三证合一”,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处于就业或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计算劳动工龄的凭证,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三是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实行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